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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張嘉玲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被 告 林婉莉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被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