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婉莉、瓏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0,171元(計算式:15,933,424-8,823,253=7,110,171),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7,20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