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4,748,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志冠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8日邀集被繼承人葉勝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貸款額度後,志冠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如附表所示;清償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未依約償還本金時,應按屆期時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時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之違約金。嗣志冠公司未依約償還附表所示債務之利息,經原告通知志冠公司、葉勝利處理,然其等均無還款規劃,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0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14,748,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葉勝利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葉勝利於113年7月3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72、2015、2277、2965號裁定選任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是被告應於管理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就葉勝利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原告與葉勝利之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應依卷內事證判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見司促卷第15至28頁)、連帶保證書(見司促卷第29至34頁)、動撥申請書(見司促卷第43至49頁、重訴卷第49、55頁)、存證信函(見司促卷第51頁)、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
772、2015、2277、296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見司促卷第53至57頁)、匯出匯款申請書(見重訴卷第51、57頁)、外幣融資幣別轉換申請書(見重訴卷第53、59頁)等為證,足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於管理葉勝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未還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1 7,614,965元 6,966元 113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20日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626,433元 1,513,944元 113年5月14日至同年9月11日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248,911元 2,248,911元 113年5月27日至同年9月24日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078,727元 2,078,727元 113年5月31日至同年9月28日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466,328元 4,466,328元 113年6月24日至同年10月22日 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4,433,987元 4,433,987元 113年7月19日至同年11月15日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6%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未還本金合計:14,748,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