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被 告 百益金屬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被 告 陳穎蓁律師即沈言益之遺產管理人
許榮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