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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鄭紹賢

參 加 人 康妙菁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康弘昇

陳柏青

參 加 人 張惠雯受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1,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34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