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 劉玉英
徐○慈
被 上訴人 徐靜怡
徐靜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911,240元【計算式:11,670,240元+80,000元+160,000元+10,000元×1/30+20,000元×1/30=11,911,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