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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潘俊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