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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昶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