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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旭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俊偉

住○○市○○區○○○路00號00樓0-0 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