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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參 加 人 孔祥汝上列參加人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