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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碩文

參 加 人 孔祥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博順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3,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41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