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陳福地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 上訴人 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沛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96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