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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336號聲 請 人 吳淑心聲請人聲請宣告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第1款規定「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短期票券之一種;依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明定可轉讓定期存單可採記名或無記名方式發行,並得辦理掛失止付,是「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已非一般的銀行活期、定期存款屬於民法第602條之單純的金錢消費寄託契約,而是可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甚明。經查,附表所示之存單均屬可轉讓定期存單,有三信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異動申辦書暨定期存單明細表在卷可參(見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卷第7-9頁),而如附表所示可轉讓定期存單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嗣聲請人於114年7月23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24日公告完竣,至114年11月2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姿敏附表:可轉讓定期存單 編號 存單號碼 存款人 帳號 存單金額 起訖日期 備考 (新台幣) 001 8AZB006421-000 吳淑心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2 8AZB006422-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3 8AZB006423-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4 8AZB006424-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5 8AZB006425-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6 8AZB006426-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7 8AZB006427-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8 8AZB006428-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09 8AZB006429-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10 8AZB006430-000 同上 33-3-000988-2 1,000,000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