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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美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基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審理時,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400元(本院卷第7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2,25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鄭瑋

法 官楊景婷法 官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佩嬅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