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5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羅冠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附帶上訴人陳盈昌、丁國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附帶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