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69號附帶上訴人 黃冠評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李宇軒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羿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依其附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6,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美芳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