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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邱雲英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惟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請求之聲明,經核上訴及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200元(上訴聲明30萬元+擴張聲明3萬1,200元,見本院卷第1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150元,尚應補繳78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