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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 訴 人 李倉宇訴訟代理人 黃芊華被 上訴 人 陳彰武追 加 被告 蔡雅惠

陳柏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9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