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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他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 告 史佩馨被 告 陳千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因原告又具狀請求傳喚證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傳喚證人朱紀璋、陳永祥、施文祥到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