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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115年度仲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700號裁定核定確定,見審仲訴卷第365-3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