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56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尹向榮即銓鑽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標的金額,本院自身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