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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聲 請 人 林偉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梁富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