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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指定送達)相 對 人 張琇雅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96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8月10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2 111年12月10日 80,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3 112年4月25日 55,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4 111年10月5日 105,000元 113年3月5日 未記載 005 112年1月20日 90,000元 113年3月5日 未記載 006 112年3月5日 80,000元 113年3月20日 未記載 007 112年1月10日 130,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 008 112年4月10日 115,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 009 112年4月25日 115,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