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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聲 請 人 凌翌凱相 對 人 李壽山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6 002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7 003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8 004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9 005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300 006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1 007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2 008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3 009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4 010 114年2月18日 5,000元 114年2月18日 479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