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098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陳信宏相 對 人 豐農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伃珊人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110年8月25日 800,000元 114年3月14日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以本金新台27 7,794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28,25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24,71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22,11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19,51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18,40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15,35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08,247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7月20日止,以本金新台幣208,243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30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98,403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7月31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92,353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8月8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82,703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74,393元計算之利息 3.92% 自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60,463元計算之利息 3.9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