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218號聲 請 人 鄭淑靜相 對 人 邱煌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應增列「相對人邱煌碧,住○○市○○區○○路00巷0號四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