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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877號聲 請 人 張云柔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信傑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信傑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擔任系爭本票之保證人,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17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30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杜宜哲,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