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3條暨第11項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本票票面金額記載為「壹萬參參仟貳佰元整」,本院無從僅依據票據形式外觀判斷其金額為若干,故系爭本票難謂符合一定金額記載之票據要件,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