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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債 權 人 李崇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提出得請求違約金108,500元之依據。

四、提出債權人李崇豪得代替公司對債務人杜建宏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