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債 權 人 李崇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提出得請求違約金108,500元之依據。
四、提出債權人李崇豪得代替公司對債務人杜建宏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債 權 人 李崇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提出得請求違約金108,500元之依據。
四、提出債權人李崇豪得代替公司對債務人杜建宏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