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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40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丁如瑩

崔立憲

一、債務人丁如瑩、崔立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如瑩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崔立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3,2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丁如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崔立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540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256元 丁如瑩、崔立憲 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3256元 丁如瑩、崔立憲 自民國115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256元 丁如瑩、崔立憲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4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83256元 丁如瑩、崔立憲 自民國115年9月15日起 至民國115年10月6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83256元 丁如瑩、崔立憲 自民國115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