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余宇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