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向玟媛
向隆中
一、債務人向玟媛、向隆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玟媛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向隆中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6年至108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214,44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向玟媛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6,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向隆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3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225元 向玟媛、向隆中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76225元 向玟媛、向隆中 自民國114年0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225元 向玟媛、向隆中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