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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債 權 人 柳文政

張順益張寶仁陳寶玉張家慈前列柳文政、張順益、張寶仁、陳寶玉、張家慈共同兼送達代收人 張家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昭清、宋碧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漏未諭知法定遲延利息為由而另行以支付命令請求之,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其應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予以救濟,債權人不此之圖,反重複向本院就同一事件之遲延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其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甚明確,故渠等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