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請求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