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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表明對債務人陳梅雅、蔡杰勝請求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