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 權 人 陳誌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約定利息16%之聲請(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二、釋明遲延利息、違約金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