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澄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