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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王首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

二、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王首涵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並提相關證據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