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586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4項本文、第119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於實際債務人陳婉就本件債務人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補習班之薪資債權既已由本院執行處於115年2月10日核發移轉命令並交由債權人收執,如若債務人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補習班不予理會時,債權人已可本諸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逕向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補習班為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忽視上開法律規定,猶自聲請對高雄市私立英僑倫文理技藝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