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67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陳鈺容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鈺容、夏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鈺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鈺容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故請求對債務人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其中債務人夏粉業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夏粉既已死亡,對其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陳鈺容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8月17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 76436元 陳鈺容 自民國11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支付命令聲請狀本案件管轄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吳佳曉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送達代收人:方錫仁住所地址:屏東縣○○市○○路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278債務人:陳鈺容 / Z000000000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債務人:夏粉 / Z000000000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金額:新臺幣76436 元連帶給付:是利息:附表違約金:附表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債務人連帶負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務人陳鈺容於民國108年4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夏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76,43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鈺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夏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電 子 遞 狀 日︰中 華 民 國 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具 狀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