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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新富錄大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相對人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