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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600號債 權 人 品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盈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LINE截圖〝 豪哥為債務人李振豪〞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李振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