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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債 權 人 吳正穎

吳莉蓉上列二人共同兼送達代 陳雅靖收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敏華、吳碧文、吳敏秀、吳雅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與其於臺灣高雄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號和解筆錄成立後未依和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和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債權人自得以和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亦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