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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張歆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596元 114年9月16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240日為限。 002 8,000元 114年9月12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003 7,000元 114年9月16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