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兆易債 務 人 黃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3,309元 114年11月2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4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7計收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