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閔君如、張宏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09第1項後段、第51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閔君如、張宏瑋發支付命令,惟閔君如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張宏瑋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此均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