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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惠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惠文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鼓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