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債 權 人 杜亦庭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認。本件係涉及公寓大廈排水管阻塞致損及債權人區分所有建物之民事糾紛,債權人係以民法上不當得利及所謂民法共有物分擔原則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給付應分擔之修繕費用,惟債權人究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就該排水管阻塞致損及債權人區分所有建物情事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行為與損害間有否因果關係?是否應全部或部分責由債務人分擔?債權人本人是否與有過失?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亦無法逕予判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