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833號債 權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認。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陳美靜與債權人簽立之住院同意書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給付第三人積欠之醫療費用,然觀系爭住院同意書僅有第三人陳美靜簽名於其上,未見有債務人王威傑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遽不能僅以第三人陳美靜與債權人簽立之契約即認為債務人王威傑已承諾擔任醫療費用之連帶保證人,是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