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94號債 權 人 曹馨蘭即榮電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誠大道東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誠大道東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補正債權人曹馨蘭即榮電企業行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商業登記事項表、債務人明誠大道東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戶籍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15年1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