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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聰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聰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